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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国际借记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知悉并理解牡丹国际借记卡章程和本合约各项条款,自愿申领牡丹国际借记卡,经与中国工商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使用牡丹国际借记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2.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
第二条 使用
1.甲方收到牡丹国际借记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2.甲方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乙方、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等的相关规定。甲方使用牡丹国际借记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乙方为牡丹国际借记卡设立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之间不得混用。牡丹国际借记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可以甲方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所得、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外币账户的资金以甲方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币账户转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在境内外提取外币现钞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甲方通过乙方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智能柜员机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使用和交易的款项,均记入甲方人民币账户(外币业务除外);在乙方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在境外银行卡组织指定的境外受理点使用和交易的款项,均记入甲方外币账户。
3.乙方对牡丹国际借记卡卡片设定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为八年,另有约定的除外。已过期的牡丹国际借记卡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甲方需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如甲方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牡丹国际借记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承担。本合约、牡丹国际借记卡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牡丹国际借记卡继续有效,同时乙方继续保留对牡丹国际借记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年费、手续费等,下同)等权利。甲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牡丹国际借记卡的,应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如卡片损坏,甲方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损坏的卡片办理更换新卡业务。如因乙方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甲方同意乙方可发放其他类型的牡丹国际借记卡。
4.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7日后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甲方仍应支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款项。
5.甲方同意乙方为其提供免费增值服务。乙方保留变更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等权利。乙方行使上述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并可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牡丹国际借记卡,甲方如不接受乙方公告内容,应在公告期满前向发卡机构申请变更、终止相关服务或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甲方未办理变更、终止相关服务手续,未办理销户手续或继续用卡的,视为同意变更。
6.甲方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款项,不得利用牡丹国际借记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获取奖品或增值服务等。
第三条 对账及计息
1.甲方同意乙方不提供牡丹国际借记卡对账单定期寄送服务,甲方可通过网上银行(www.icbc.com.cn)等电子银行途径查询对账,也可到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甲方对牡丹国际借记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乙方进行查询,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乙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
2.牡丹国际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乙方公布的人民币或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四条 其他
1.乙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或为维护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暂时停止其牡丹国际借记卡的使用,甲方应配合乙方采取相关措施;甲方不得因乙方暂停其使用牡丹国际借记卡而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2.如甲方申领牡丹国际借记卡过程中与乙方发生纠纷,在纠纷处理完毕之前乙方有权拒绝其领卡申请。
3.发生(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其牡丹国际借记卡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国际借记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甲方不得以乙方采取或未采取停止国际借记卡使用的措施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1)甲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预留的身份证件失效,且未主动及时联系乙方更新的;
(2)甲方未按规定缴纳年费等相关费用;
(3)乙方为维护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
(4)甲方严重违反本合约及章程等规定。
第五条 甲方确认以牡丹国际借记卡申请表填写的地址作为牡丹国际借记卡项下争议所涉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甲方同意司法机关可使用申请表填写或在乙方留存的传真、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电子联系方式,对各项法律文书进行电子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
甲方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本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甲方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上述送达约定适用于诉讼、仲裁以及其他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
甲方应确保申请表填写或在乙方留存的地址、手机号码等各项信息的真实有效性,相关信息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否则按原信息进行的送达(含电子送达)、通知、服务仍然有效,甲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如乙方无法通过甲方预留电话与其取得联系的,乙方可向电信运营商、互联网平台、物流企业、银行卡组织、其他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等机构查询甲方电话等联系方式。
第六条 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用卡受阻的,乙方可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甲方造成的后果和损失。
第七条 乙方公告方式:中国工商银行网站(包括但不限于首页“重要公告”“服务价目表”或“信用卡-信息披露/服务指南”栏目)或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等。
第八条 如有问题,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或手机银行在线客服咨询投诉,或拨打乙方统一的咨询与投诉电话(95588)。
第九条 牡丹国际借记卡申请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借记卡章程》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甲方同意,乙方可在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不时对本合约、产品或服务等进行修改。乙方如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将进行公告,公告期30天,并可通过短信、电话、手机银行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牡丹国际借记卡,如甲方不接受乙方公告内容,应在公告期满前向乙方申请变更、终止相关服务或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甲方未办理变更、终止相关服务手续,未办理销户手续或继续用卡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即为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因本合约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或者通过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双方依据调解协议各自履行相关义务。甲乙双方因本合约发生争议,协商、调解不成或无法协商、调解的,由乙方所在地或甲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双方协商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仲裁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牡丹国际借记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甲方在使用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或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牡丹国际借记卡交易还须执行该卡及交易涉及的有关银行卡组织的规定。
第十三条 乙方依法制定和修改的章程、领用合约及发布的公告(包括甲方领取牡丹国际借记卡之前和之后的)之间,如存在不一致的内容,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十四条 本合约自乙方批准甲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依据本申请表申领的所有牡丹国际借记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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